很遗憾,事务所有时不得不面对破产程序的需要,事实证明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没有严格的法律支持和对每个阶段执行的监督。 DAYLIGHT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将帮忙尽可能更平和和专业地完成破产的所有阶段。
无论您在破产案件中是何身份(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争议交易的当事人,被起诉人,负责人,前负责人,股东或债务人股东,仲裁经理或投标人),我们都会制定并执行最佳方案,以确保您的利益。
DAYLIGHT律师事务所具有破产程序监管支持的重要经验、打击虚构债务,出色地处理物权法和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和破产法的应用。
破产风险管控
无支付能力(破产)案中代表利益
客户就面包联合企业经营管理法律支持问题联系了 DAYLIGHT律师事务所。分析当前状况的过程中发现,客户在联邦税务局有5100万卢布的实际应付款。
2017年底,联邦税务局向法院递交申请裁定面包联合企业破产。在其他债权人要求登记至登记薄过程中,以及准备第一次会议过程中,以下内容变得清晰。联邦税务局提出的要求为40%,其他债权人 – 超过55%。因为该状况, DAYLIGHT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合理解决方法 – 执行外部管理程序,可以使企业在无联邦税务局压力下继续经营及发展。
除此以外,在破产程序框架下, DAYLIGHT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会使前股东及企业管理者列入债权人要求登记薄,因为他们的索赔是基于未经证实的贷款协议。考虑到要求权益转让有关的实际经验,2000多万卢布未经确认的要求未列入债权人登记薄。
2017年9月,在执行破产程序前, DAYLIGHT律师事务所协助令所有企业员工要求得以满足并支付了2016-2017年的工资欠款。
2018年6月,实施了外部管理程序计划
一位想要对拒绝支付服务费的协作单位提起诉讼的客户拜访了 DAYLIGHT律师事务所。协作单位创办人及其总经理为同一自然人。
DAYLIGHT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申诉,法院裁定协作单位支付给我方当事人欠款。协作单位自然人、创办人以欠款归法人支付,而非自然人为理由上诉,拒绝支付欠款。
由于2002年10月26日N127(2018年7月1日修订)第III.2篇“关于无支付能力(破产)” -联邦法确定管理人员次要责任,客户有权要求经理-唯一创办人,自然人支付欠款。 DAYLIGHT律师事务所利用该情况向自然人-债务人提出诉讼,法院支持诉求,裁定应全额支付给我方当事人欠款。